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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的对象生育政策有何规定?
答: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①在所在的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
荒地、滩地、果园等);②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③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
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④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但是下列三种情形
除外:①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②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后相互投靠;③子女结婚后投靠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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