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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6-11-25 15:30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T|T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结合福建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相关条款,自2014331日起施行。

二、单独两孩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基本条件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方为独生子女;

2. 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3. 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

(一)审批程序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要求,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 《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的证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4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三)办证要求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应当依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各地在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情况下,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各地要严格把关、仔细审查,认真实施审批,严把公示关,并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了解掌握再生育审批情况,避免出现错误审批。

四、配套政策衔接

(一)社会制约政策问题

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独生子女奖励优惠问题

1. 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2. 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问题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终止鉴定。

(四)单独两孩政策补证问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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