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仿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如果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行为的任何一种,求职者就有权抵制,或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