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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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是什么?

答:“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有关国家机关,对非涉案组织或个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投诉人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举报人则非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投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人应当实名投诉,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应当受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如不属于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鼓励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

四、劳动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怎么办?

答: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也可以就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投诉。

五、涉及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举报?

答:对于用人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2、非法使用童工的;

3、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4、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6、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

7、非法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瞒报缴费基数的,劳动者可向地方税务部门举报。

六、如何进行监察投诉举报?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投诉举报。部、省、市属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区属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应向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七、对于哪些情形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答: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八、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应当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答: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九、对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是否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答: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在多长时间查处结案?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情况特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十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