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农药使用者养成农药废弃物回收习惯,使用者用药后将包装物收集带回购买的农资店回收设施集中处理。 2、加强农药废弃物回收的宣传、清理力度。探索建立废弃物回收体系、农药销售与废弃物回收一体机制,做好回收农药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农药及农资经营店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机制,本着谁生产、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对销售的农药,鼓励农户主动回交废弃物。 全体农民朋友,在做好田间管理的同时,要自觉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养成不乱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好习惯,共同营造天蓝水清、宜业宜居的农村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