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一)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一)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 
                    
(一)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 
1、什么是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体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后者是存在与一定身体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等。 
 
2、老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时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老年人受到子女、邻居或他人殴打后,首先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验伤并制作验伤单。 
如并无明显伤痕,公安部门不验伤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所属街道、居委会反映情况,让这些部门作书面记录,如果将来起诉到法院可以作为证据。 
如被打老人构成轻伤,而且自己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要求被告进行民事赔偿。 
如老年人被打伤势严重,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3、人身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哪些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身受到非法侵害可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是:(1)医药费;(2)护理费;(3)营养费;(4)因误工减少的收入;(5)残废者生活补助费;(6)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7)丧葬费;(8)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9)死亡补偿费。 
 
4、怎样才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人是与被虐待者有亲属关系,抚养、扶养、赡养关系,而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虐待行为是指对被害人故意进行折磨和摧残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如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其从事超体力的劳动、禁闭或限制自由、严重侮辱人格等; 
(3)虐待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持续性; 
(4)家庭成员偶尔发生口角、打骂,不能认为是虐待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动手打成重伤或轻伤,则应按伤害罪追究加害人的责任。虐待行为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也不构成虐待罪; 
(5)“告诉才处理”,即需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请求对虐待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因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5、《刑法》上有关“虐待罪”的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因虐待而引起的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犯虐待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需要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请求对虐待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不告诉,司法机关就不予追究。这就要求,老年人尤其是被虐待的老年人要有法制观念,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法律规定的因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6、老年人的隐私权不容他人侵犯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它包括夫妻生活、社会交往、身体的秘密、个人的住室、日记本、通信等。我国宪法及许多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有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例如“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擅自公布或宣扬他人的隐私,一种是通过非法刺探、调查后对所获得的他人的隐私加以散布;另一种是因业务、职务关系或其他合法手段获得他人的隐私而加以散布。 
 
7、公民去世后名誉权仍受保护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虽然名誉权作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但名誉作为对公民的一种社会评价,并不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消失;相反,会在人们心中存留很长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死者的名誉也应受法律保护。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8、老年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著作是公民表述思想、发表意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手段之一,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作者即享有著作权。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等著作财产权。 
 
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的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包括: 
(1)因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贴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即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产、物品损毁的实际价值。 
对于公民人身健康侵害案件,还须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0、公共场所受伤可获赔 
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其中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还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伤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发票等正式票据。 
(6)其他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而被告主要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12、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在医院查阅病历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到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历,允许摘录和复制。” 
 
13、除了法院,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除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处理,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事项。卫生部门予以受理的,将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也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医疗机构应当自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14、哪10种情况不属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护理过错或不足,但对患者未造成身体健康损害; 
(2)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或者在预料中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4)在正常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诊疗; 
(5)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 
(6)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7)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自杀、自残导致死亡、伤残; 
(8)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9)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1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上海市对百岁老人实行长寿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1)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给“百岁寿星”荣誉证书; 
(2)对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给300元营养补贴,由各区、县财政列支; 
(3)由市牛奶公司负责免费提供每人每天一瓶牛奶; 
(4)对百岁老人由市或区、地段(镇、乡)医院定期免费体检和巡诊,由市卫生局负责安排。 
 
16、造成精神损害就一定可以拿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7、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表现为哪些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18、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9、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2)   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3)   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4)   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要求。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知情、回避申请等合法权利: 
(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2)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3)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4)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5)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信访秩序。 
 
20、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原告:张XX ,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李XX ,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第三人: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 
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XXXX 元; 
2. 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 年 X 月 X 日,司机李 XX 驾驶沪Bxxxx 号汽车沿XXX 路由西向东行驶,于当天 15 时 40 分,行至 XXX 路口时与我发生碰撞,造成我人身受伤、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责任:1. 李 XX 的行为违反 <<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第XX条第X项的有关规定,依照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负主要责任。2. 张 XX 的行为违反 <<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第XX条第X款的有关规定,依照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负次要责任。 
 在本事故中,我花去医疗费 XXXXX 元(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费 XXX 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XXX元,财物受损XXX元,合计 XXXXX 元。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应负责赔偿损失的80% ,即 XXXXX 元,但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仍不成功,被告拒不赔偿。交警部门于 XXXX 年 X 月 X 日作调解终结书。故我现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损失 XXXXX 元和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XX区中心医院医药费收据、急诊记录卡; 
2、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书、调解终结书。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起诉人:张 XX 
XXXX 年 X 月 X 日 
 
21、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原告:周XX ,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成XX ,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 
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XXXX 元; 
2. 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我儿子且不与我同住,但他一直想将其户口迁入我的产权房内,我不同意。XXXX 年X月X日中午,被告上门又来讲此事,我们双方因此争执起来,没想到被告随即对我破口大骂,边骂边打我,致使我身上多处受伤,衣服被撕破,牙齿被打松动,直到110民警赶到后才予以制止。派出所开具验伤单让我去验伤,我于当日下午去XX医院进行验伤,花去医疗费XXX元(后附医疗费收据),检验结论为:前额部、左肩、左胸臂、左膝、左手指软组织伤,大门牙松动(后附验伤单)。 
第二日,我发现被打松动的门牙严重影响到我进餐,上午我再次就诊,医生说必须拔牙、安装假牙,需花费XXX元。下午,派出所要求被告和我双方一起前去,由民警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 
  被告的行为对我人身和内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XXX元;因被告一直拒绝调解,这次的诉讼由被告引起,我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这次的伤害对原告造成后遗症,原告保留向被告再次追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假牙安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XX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XX医院医药费收据、急诊记录卡; 
2、XX派出所验伤通知书、XX医院检查情况记录复印件。原件在派出所内保存。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起诉人:周 XX 
XXX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