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二)家庭赡养与扶养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二)家庭赡养与扶养 
        

(二)家庭赡养与扶养 
1、老年夫妻之间有相互履行扶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1款也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所谓扶养,是指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与物质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照料。尤其是一方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只要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存在,一方生活困难时,对方就有义务予以扶养。即使那种夫妻感情极差,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请求,只要离婚判决还未做出或已做出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他们相互之间仍然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老年夫妻之间应相互履行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其配偶有权利向其索要扶养费。双方若因扶养费发生了纠纷,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的裁决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此外,如果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遗弃老年人,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3、老年人与子女关系恶化,能否与子女解除关系 
(1)子女是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老人可先和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如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是公证证明的,应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解除后,老人生活有困难,养子女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子女是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来解除。有些老人发表了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即使分开居住或分割了财产,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存在,相互间的赡养、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将来的法定继承关系仍然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任何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关系也都不能解除。 

4、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要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弥补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女儿出嫁后,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女儿没有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 
 
6、除了亲生子女,还有哪些人也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这就说明除婚生子女外,养子女、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受兄、姊扶养过的弟、妹成年后对其兄、姊有扶养义务;老年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7、子女放弃继承权不能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包括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人。赡养老年人不能附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8、老年人再婚,其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其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能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 

9、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继子女年幼时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就应在继父母年老后赡养老人。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没有抚养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但是从社会道德品质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也在情理之中。 

10、赡养老年人除了物质上的赡养,还有什么 
作为赡养人赡养老年人时,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老人,还需要在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根据老年人的需要,照顾老年人的生活起居,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钱寄得再多,却从来不看望老人,这样只会造成老人在精神上痛苦。因此,每月付赡养费并不等于尽了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在物质、精神等多方面上照顾好老年人。 

11、签订赡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履行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主要是: 
(1)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 
(2)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3)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等。 
(4)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5)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6)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7)违约责任。 
(8)若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在协议上签名。 
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的内容。另外,若被赡养人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 
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协议时,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老年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的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没有签订赡养协议,老年人同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请求赡养的案件,没有时效限制并且诉讼费用的收取也较低(一般为50元)。被赡养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请求缓缴或减免诉讼费用。 

12、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格式 
当事人(被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当事人(抚养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当事人(被扶养人)××与当事人(扶养人)××系××关系。××(被扶养人)年老体弱,因为××原因(例如没有子女),独身一人,生活上需要人照顾。××(扶养人)自愿承担照顾老人的义务,直到老人去世。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扶养人)应当承担如下扶养义务…… 
(2)××(被扶养人)有如下财产……,赠与××(扶养人)。××(被扶养人)去世之日,赠与生效,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3)××(被扶养人)赠与××(扶养人)的财产,在有生之年不得做任何处分;××(扶养人)应尊敬老人,保证××(被扶养人)安度晚年。 
(4)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一方有违背协议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协议并提出赔偿要求。 
以上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保证遵照协议。 
遗赠人:××(印) 
扶养人:××(印) 
×年×月×日 

1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协议,按其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说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同遗嘱在内容上矛盾,应当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 

14、扶养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可否收回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在遗赠人死亡后,取得遗赠人遗产的一种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有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如果遗赠物品已经交付扶养人或扶养人已经得到遗赠权益,在扶养人违约后,遗赠人可以要求其返还。 
这里要提醒老年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公证后效力更强。 

15、法院审理赡养案件程序及做法 
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是: 
(1)查明纠纷原因,分清是非。一般以调解为主,免伤亲情,达到家庭和睦相处,保证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目的。 
(2)就地调查,就地解决。人民法院一般采用就地调查当事人及其亲友,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并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助支持,有助于调解解决纠纷,能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如果查明老年人生活确实困难,而其子女确有赡养能力而又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裁定先予执行,责成赡养人先行支付赡养费;也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发请求协助通知书,通知该单位在赡养人月工资内扣除赡养费,直接寄给被赡养人。在农村,可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虐待、遗弃及赡养人拒不执行赡养义务的案件,一般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但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赡养人所在单位也可以接受老年人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予以检举。 

16、党员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将予以党内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152条规定,党员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安装“安康通”求助呼叫器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生活起居有困难的独居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免费安装“安康通”求助呼叫器,第一年享受免费服务,第二年起需支付服务费。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8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百岁以上老年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和老年华侨中生活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有特殊贡献的老人。 

18、居家养老服务券补贴对象 
四类对象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券补贴: 
(1)困难老人。享受低保家庭或经济较为困难的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 
(2)特殊贡献老人。伤残优抚对象、省市级劳动模范(全国单项先进等)和归侨中经济相对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 
(3)百岁以上老人; 
(4)80岁以上其他老人接受指定居家养老服务的。 

19、怎样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具备条件者可由老人本人或家属向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申请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的标准,并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派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0、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离休标准的确认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另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确认可参照《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来执行。 

21、监护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亲属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2、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3、民事起诉状——赡养纠纷 
原告:李XX ,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高XX ,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高XX ,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高XX ,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即日起每月每人支付给原告赡养费150元。 
2. 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的老伴于三个月前去世,原告每月收入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320元,不足以支付原告日常生活及医疗费支出。原告夫妻共养育三个子女即三被告,原告在老伴去世后曾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但遭到三被告拒绝,一个月前所属居委会组织调解也被拒绝。 
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居委会等证明);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居委会证明)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起诉人:李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