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企业上市五条措施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05-2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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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关于扶持企业上市五条措施的通知》的起草进行以下说明。

一、制定《关于扶持企业上市五条措施的通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和金融资本市场结合,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参照福州市及福清市《扶持企业上市五条措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以下简称《五条措施》)。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1.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

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措施主要分为金融扶持、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分期缴税、“一企一议”服务企业和其他事项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金融扶持方面

一方面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做优做强另一方面择优选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同时,协调银行业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等,多方合力共同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二)上市奖励方面

关于上市奖励方面,相比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侯政办〔2015300)有关条款,将奖励重心移至上市进程中。

1、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奖励100万元,与福州市政策一致,比侯政办〔2015300提高7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奖励100万元,与福州市政策一致,比侯政办〔2015300文提高30万元。

3、新增政策: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4新增政策: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县最高奖励300万元。《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5300号)规定:企业依法在境内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80%以上投向本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改为奖励300万元,提高了1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本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改为奖励150万元,提高了50万元。

5、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本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福州市奖励200万元;福清市最高奖励350万元。

6、新增政策: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县可最高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本县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本县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方面

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后给予奖励100万元,相比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5301号)文件提高40万元,福清市奖励120万元。

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县的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四)分期缴税方面

为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时个人股东缴税的实际困难,减轻企业上市负担,建议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此条款与福州市一致。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方面

针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常见困难和问题,包括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建议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开辟上市“绿色通道”,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