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二)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06-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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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调和油案

   

    一、基本案情         

20184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对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调和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食用调和油予以查封。经查,据供应商某公司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大豆油和菜籽油均为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当事人在使用上述大豆油和菜籽油生产加工而成的食用油标签上标示非转基因。经某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的食用调和油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样品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其中理化指标单项判定皆为合格,但标签不符合规定。

二、处理结果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第一,当事人生产经营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的食用调和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第二,当事人在生产分装食用调和油中的大豆油和菜籽油均为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却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大,且案情被媒体报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食用调和油;(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货值金额的9倍罚款。

    三、案件分析

当事人于20185月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案件提出的异议及焦点如下:1、案件裁量是否合理?当事人认为大部分涉案产品均未销售,且经产品标示不合格仅仅是标签瑕疵,应当从轻处罚。2涉案产品的标示是否合法?当事人认为本案涉案的产品,应当如何进行转基因标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违法标示,缺乏法律依据。

听证主持人认为:1、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认可还存不同意见,因此当事人在转基因食品上标示非转基因字样或未标注转基因字样不属于标签瑕疵,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且本案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2、对于转基因食品标示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应显著标示,显著标示就应当在商品的标签及包装上以醒目、明确的方式标示,当事人所生产的涉案产品均是使用转基因原料所生产的,应当依法在标签上显著标示为转基因,却标示为“倡导非转基因”、“非转基因”或未作转基因字样标示等字样,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并且,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如果配料中有使用转基因生物加工而成的原料,那么都应该强制标注转基因,只是标识的标注方法不同。本案中,供应商证明当事人采购的原料大豆油和菜籽油均为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当事人应当在生产的食用油中显著标示转基因。

因此,某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案件调查人员的阐述意见,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维持原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