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11-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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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等规章、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为省级公路统计年报确认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沿线设施。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补助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含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养护费、拖养费资金;

  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

  5.灾毁保险赔付资金和农村公路路政赔补偿资金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执行公开制度。各级“四好农村路”路长应督促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村委会定期将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辖区年报统计管养里程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投入标准编制,预算支出科目为“农村公路养护”。县总路长应协调落实本级养护财政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或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养护村道。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养护资金筹措办法,通过出让农村公路、桥梁、沿线设施的冠名权,采取沿线企业、群众认养,集体收入投入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社会筹集的养护资金使用应及时反馈给资金提供人。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养护省补资金由“固定省补资金”(按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标准筹措的省补资金,即“7351”)和“增量省补资金”(因补助标准由“7351”提高到县道15000元/年公里、乡道7000元/年公里、村道2000元/年公里而调增的省补资金)组成。

  “增量省补资金”按“2个50%” 实行以奖代补,用于养护工程激励。其中:50%实行与各地“四好农村路” 省级督导结果及建设养护质量抽查结果等挂钩;50%实行与市、县财政养护资金投入挂钩,按市、 县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总量占“1572” 标准规定资金总量的比例兑现。

  第十条 “固定省补资金”年初按各地年报养护里程一次性下达并拨付;“增量省补资金”随“固定省补资金”同步预拨 50%,剩余部分待抽查考核后兑现。

  省补资金由省公路局拨付至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补助资金转下达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负责对地方财政养护资金投入和养护质量进行挂钩考核,原则上每年11—12月底组织开展省级考核,次年2月底结合省级督导情况拨付考核兑现资金。详见《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增量省补资金挂钩下达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拨付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养护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日常保养:指以人工作业为主,为保证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洁(清扫、清理、清洗和清疏)、维护保养的支出(含人工、必要的材料、器械等费用)。包括日常保洁、路肩边坡清理、排水系统清理、伸缩缝清理、隧道洞口清理、隧道洞内机电维护等人工作业内容。

  (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设施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急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支出;沿线绿化与更新;养护班站(应急基地)、沿线客运站场维修更新;养护机械装备更新维护及以上工程的设计、咨询、工程质量管理等服务费用。养护工程分类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三)养护事业发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路面、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与检测,养护决策咨询,养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及技术更新,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公路保护及宣传等支出。

  (四)养护管理:乡镇路长办运行经费补助、乡村道专管员人员工资性及劳保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养护资金支出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日常保养、预防性养护和灾毁修复支出,保障路线通畅,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日常保养与养护工程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养护资金的85%。

  第十五条 省级补助养护资金应用于省级确定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目标和重点工作推进的养护工程,包括增设错车道等改善通行水平的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管理人员支出,以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路面重铺、道安整治等省级已列入专项工程补助的项目。

  第十六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级确定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目标和重点工作、资金情况及各级的资金管理要求,编制养护资金计划,明确实施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计划项目应报备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汇总后报省公路局。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各县应进行计划调整,确保年度资金的使用。调整后的计划项目应按程序报备。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视路况、交通量等情况合理确定日常保养成本,严格日常养护考核。逐步建立日常保养定额核算和养护工程计量支付制度,努力提升养护资金使用成效。

  第十八条 因建设和养护成效及市、县财政投入不足造成挂钩节余的“增量省补资金”由省公路局按照省厅确定的年度养护目标或重点工作,统筹用于符合年度实施内容要求的养护专项工程,报备省厅。

  第十九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每年6月、12月末报备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公路局。

  第二十条 养护资金的使用纳入省级绩效考核。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财政养护资金的绩效评价,规范各类养护资金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及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监管,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上级及本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和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使用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欺诈和拒绝。各级路长应加强检查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路长应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法规和养护资金管理规定;养护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有无乱摊乱挤养护资金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养护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要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级归集的养护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增量省补资金挂钩下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农村公路主体职责,有效保障养护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渠道,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养护增量省补资金系指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由“年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标准提高到“年公里县道15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标准所增加的省补资金。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增量省补资金,按“2个50%” 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 50%增量省补资金与各地“四好农村路” 省级督导结果及建设养护质量抽查结果等挂钩,在建设养护省级督导中存在省级要求追责的情况或养护抽查质量(PQI)低于70,且较上年PQI下降2个点以上的,该县(市、区)挂钩部分不予下达。

  第五条 50%增量省补资金与市、县财政养护资金投入挂钩部分,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财政投入资金合计低于“县道15000元/年公里、乡道7000元/年公里、村道2000元/年公里”。该县(市、区)该部分增量省补资金按到位比例下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财政投入资金指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以及用于以上支出内容的设区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市分成资金。

  第七条 农村公路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以该年度各地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文件、预算指标通知单等有效文书等为考核依据,预算批复项目应为“农村公路养护”;如为其他科目名称,则应有细化分项说明,可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排情况。地方以下几类资金投入不予计入年度养护资金地方财政配套:

  1.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和设区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市分成资金;

  2.用于支付灾毁保险保费的财政资金、临时申请用于水毁抢修投入或预留水毁抢修资金;

  3.无法区分建设养护用途等资金,以及9月份及之后下达或追加的财政资金。

  4.配套省级建设等专项补助的项目资金,如路面重铺、危桥改造、安保工程、道路安全整治等。

  第八条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所辖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的检查监督,并负责审核各县(市、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各设区市应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审核情况报送省公路局。

  第九条 省级对各地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建立抽查考核机制,抽查考核由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抽查考核结果作为增量省补资金挂钩下达的依据。

  第十条 省级抽查考核发现地方虚报资金或材料造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当年、取消后3年增量省补资金下达资格;同时,对所在设区市交通部门给予年度绩效扣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fuzhou.gov.cn/zcjd/bs/201811/t20181120_26820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