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10-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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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根据《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进行以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鉴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由乡镇(街道)受理(收件)、初审,县级集中复核(含问题整改)、组织培训及审批,程序复杂,从收取申请材料到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时间跨越大,无法制定出承诺办结时限,且属于限量审批,临近春节工作量大、时间紧,按照一贯做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批事项不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因此制定《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1.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白日做梦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第十八条规定: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3.《烟花爆竹经营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4.201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榕烟花办〔20181号)第二条第(四)点: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审批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50号)要求,对许可证到期申请延期的、符合布点规划新申请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负责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进行现场核查;设在限制燃放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理申请,统一集中培训,再进行审核、审批,农历小年前3天发放短期(农历小年前2天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鉴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为集中审批,临近春节工作量大、时间紧,建议经行政服务中心同意,按照往年烟花办审查办法,审批事项不入驻;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申请全年经营的不允许为帐篷形式。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一)实行乡镇规划、分级受理、集中审核的政策。

各乡镇(街道)负责零售网点规划编制,确定规划网点总量,并制作《烟花爆竹网点规划编制表》报县安监局。各乡镇(街道)按照审批流程,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对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审批表》条件进行初审。县安监局复核、审查、审批。

(二)申请实施流程。

1、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者于本年度开始申报后向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咨询并领取申请表,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

2、乡镇(街道)安监站进行现场核查把关后,报请乡镇政府(街道)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管等部门进行现场再审查,并由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安监站将本辖区内的零售网点进行初步筛选或抽签,然后将申请材料及零售网点申请名单汇总表收集齐全后统一报至县安监局;

3、县安监局将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网点进行现场核查;

4、对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县安监局将组织相关安全培训机构对每网点2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5、培训合格后,安全培训机构发放上岗资格证;县安监局结合复核情况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6、零售网点领证后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日期内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

(三)建立群众举报非法烟花爆竹线索和办理单位查处非法烟花爆竹奖励机制

根据我县历年的做法,继续实行对群众举报非法烟花爆竹线索和办案单位查处非法烟花爆竹工作实行奖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烟花爆竹奖励标准为:每查证属实立案处罚一起(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自由裁量权,下同)情节一般的奖1000元;情节较重的奖2000元;情节严重的奖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奖5000元。办理单位查处奖励标准:每处罚一起情节一般的奖500元;情节较重的奖1000元;情节严重及以上的奖2000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局拨款。各受理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于当年12月上旬汇总本系统查处案件,并同办理案件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烟花办审核。县烟花办统一向县财政局申报经费后,再发放到各办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