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农业局以案释法(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12-2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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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7年8月中下旬,闽侯县农业局(屠管中心)接到12345举报投诉,在尚干镇二院后面夜里有宰杀生猪现象。接报后,闽侯县农业局(屠管中心)对该线索进行追踪调查, 8月22日凌晨3点左右,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前往事发地,现场发现林某1正在烧热水,林某2在猪栏门口,现场发现有用于屠宰生猪的猪架、烫毛池和刀具等屠宰设备,并有已宰杀生猪一头。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林某2承认了私宰生猪的事实。

【调查与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林某2于2017年8月22日凌晨3点私自在尚干镇二院后面一临时建筑屠宰了1头生猪,宰杀后的生猪胴体67公斤。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场没收当事人已私宰生猪胴体67公斤以及屠宰工具若干。查获的生猪胴体委托尚干镇人民政府进行深埋无害化处理,并作出扣押物货值金额(经估算为1256元)3倍罚款,对林某2处以叁仟柒佰陆拾捌元罚款。当事人已于2017年10月9日到中国农业银行闽侯甘蔗支行缴纳罚款,予以结案。

【法律分析】《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