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侯县规范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和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起草说明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6-1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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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根据《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闽侯县规范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和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起草进行以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意见(试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规范闽侯县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切实解决我县邮政业寄递末端配送问题,建立源头管控和路面联动的邮政快递末端配送车辆的管理模式,在指导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电动三轮车现有存量的同时,引导邮政快递企业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的电动三轮车,破解“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促进邮政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试行)》是非常必要的和切实可行的。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1.《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从行使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2.《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快递业务的车辆,在其收寄、投递快件时,依法提供城区通行和临时停车的便利。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的车辆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准喷涂统一快递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式样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3.《福建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23号)第九条:推动配送车辆规范运营。推广福州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经验,鼓励各地对快递服务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支持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运营管理。引导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辆标准化、厢式化。支持快递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已办理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收投快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结合实际,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办法,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

4.《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三十四条:提供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快递标识。对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通行、停靠以及进社区揽收、投递等方面提供便利。

5.《福州市邮政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快件运输车辆喷涂统一专用标识”、“喷涂专用标识的轻微型载货汽车除规定的限制时段外,可以在福州市区限制载货汽车通行的道路通行”,给予快递企业车辆部分优先权,使其通行与停靠更加便利高效。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1.申请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要求,做到适用车型、车辆标识、车身编号、保险购买、驾驶资质、规范管理的“六统一”。

2.通过备案的车辆,由闽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闽侯县邮政业增长情况确定专用电动三轮车配置比例,进行总量控制。备案材料由闽侯邮政管理局审核汇总签发通行备案证明后报备县交警大队。通行备案证明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各企业在确保车辆安全性能情况下逐年向邮政管理局提出办理续期备案申请。

3.闽侯邮政管理局和县交警大队建立联合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协商解决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等相关事宜。交警部门按季度汇总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处理情况通报邮政管理部门。

四、对重点条文的解释说明

1.按照统一适用车型、统一车辆标识、统一车身编号、统一购买保险、统一驾驶资质、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分类管理、实时动态管控,由闽侯邮政管理局审核并发放通行证,公安交警部门参照机动车管理模式,加强通行保障。

2.办理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除提供证照、保单、合格证等原件查验外,其余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确保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