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林业局关于《闽侯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山林权属认定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5-0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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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根据《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闽侯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山林权属认定办法》的起草进行以下说明:

    一、制定《认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福建省林业局于2019312日制定出台《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规定全省的林木采伐要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执行。根据《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对以下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的,为便民利民,可自愿提交如下有关山林权属资料:……采伐零星散生木、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认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和切实可行的。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1.《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和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2.《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非林地上的林木(珍贵树木除外)采伐实行备案制。

3.《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采伐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简化部分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的通知》(闽林文〔201910号)第二条 关于简化电力走廊林木采伐权属证明材料。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1.公示。将采伐林木的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以保障林木权利人权益。

2.补偿到位。属于电力线路走廊建设采伐林木的,电力产权人与林木所有人要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绿化不再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规定补偿到位,做到既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电力线路走廊建设,又保障林木权利人权益。

四、对重点条文的解释说明

1.因森林火灾、台风、洪水、霜冻等灾害的受灾林木,为把灾害损害降到最低,需要快速组织灾后恢复生产,采伐受灾林木,植绿复绿,因此,把它列入特殊情况处置。

2. 非林地林木。因非林地林木不纳入“十三五”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权利人有权快速将林木资产采伐后变现,因此,把它列入特殊情况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