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1-1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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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日前,我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村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础,加强对卫生所建设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脱贫攻坚等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内容,对缓解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困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根据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意见》的总体要求

《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整合和利用村级公共资源,采取多形式开展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以达到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双达标”,实现村卫生所回归公益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公共卫生需求。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应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乡镇建设规划等相适应,与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健康扶贫、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等工作要求相对接,整体布局实施。

三、《意见》的核心内容

意见村卫生所建设形式、建设内容及标准、产权与使用权、项目建设管理、建设资金保障等问题环节进行规范:

)建设原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标准化村卫生所,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为中心村卫生所。边远山区常住人口较少(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行政村可设巡诊点,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

建设形式。各村(居)可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形式开展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鼓励优先利用闲置的学校等集体公共,以及拆迁安置公共配用房进行改建修缮使用。如村(居)委会确无法提供建设用地或村集体公共用房时,可采取公共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一是标准化村卫生所项目建设选址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二是原则上一般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中心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总建筑楼层原则不超过2层鼓励有条件的村(居)适当提升村卫生所建筑规模,以满足未来服务需求。三是由县卫健局委托设计公司提供标准化村卫生所建筑平面、立面、剖面设计通用方案,各村(居)可因地制宜,适当加入当地特色元素。四是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规定,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达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五是结合村卫生所功能定位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办公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卫健系统设备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并列入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

(四)产权与使用权。建成后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并长期无偿提供村卫生所使用

(五)项目建设管理。明确村卫生所建设责任主体,明确建设时限,规范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建设许可、预决算审核、招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

(六)建设资金保障。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资金由县、乡、村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财政将安排专项经费进行补助,不足部分镇村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