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2-2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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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日前,我县印发了《闽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起草背景

针对我国生猪产能明显下滑,猪肉供应相对偏紧的问题,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我县现行的禁养区相关规定为2010年参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编制印发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侯政文〔2010〕62号),与当前国家要求确有一定差距,亟需调整修订。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

《方案》坚持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情形,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方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三、《方案》的核心内容

《方案》对禁养区划定范围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福州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及飞凤山水厂水源保护区:飞凤山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南港洪塘大桥上游200米及其沿岸外延530米陆域;北港闽侯荆溪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至以东500米闽侯县境内陆域。

2)福州城门水厂、福清闽江调水 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戏2000米至下游乌龙江大桥断面两侧外延530米闽侯县境内陆域。

3)闽侯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闽江闽侯县自来水厂叶洋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 米至下游300米水域两岸外延700米陆域范围。

4)上街镇侯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侯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5)上街镇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拦水坝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6)祥谦镇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7)南通镇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白沙镇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青口镇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闽清白石坑水厂、塔山水厂水源保护区:车山府断面至新取水口下游200米水域及其左侧外延至峰福铁路以东500米陆域范围。

11)闽清县东桥镇、下祝乡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00米闽侯境内陆域;

12)闽侯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及其外延500米范围闽侯境内陆域。

2.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闽侯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3.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

4.城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建成区及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青口镇、尚干镇、祥谦镇、南通镇、上街镇、竹岐乡、鸿尾乡、荆溪镇、甘蔗街道、白沙镇、大湖乡、洋里乡、廷坪乡、小箬乡。

5.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闽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中房溪、溪源溪。

2)乌龙江干流两侧外延 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陶江及大樟溪。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合福铁路、峰福铁路、昌福铁路闽侯段;福银高速、京台高速、沈海高速公路闽侯段;32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与316国道连线闽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