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5-2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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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日前,我县印发了《闽侯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土地法》四十五规定,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六种情形: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规定缩小了征地范围,将工业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列入成片开发建设范围。

新《土地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原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为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报批程序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总体要求

一是解决建设项目征地报批前程序;二是解决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程序;三是解决建设项目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三、《规定》的核心内容

(一)建立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程序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确定土地现状调查责任单位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此,县政府授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三)确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委托专门机构,通过论证的方式,对社会稳定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县政府对风险评估等级进行确认,明确风险防控与化解措施。

  (四)建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

   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资源规划、财政、人社、住建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五)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责任单位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为此,县政府授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情况,详细说明缘由及将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报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超过10%户数的被征地对象难以达成协议的,可以认定为“个别”;单独选址项目,以项目为单位计算比例)

  (六)确定征地补偿费发放和实施征地责任单位

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交地工作,征地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放。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