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7-01 09:42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政策文件:
 日前,我县印发了《关于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限价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供应。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2008年6月6日印发的《关于县城限价商品房申购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侯委办〔2008〕44号)第四点规定:“购买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但应补缴与上市时商品房价格之间的差价”,我县辖区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已产权登记满5年的部分产权人因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提出限价房转让(上市交易)的请求,因当时文件对产权人转让限价房补缴差价的规定不够明确,后续也未出台相关政策,亟需进一步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行为,根据关于县城限价商品房申购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侯委办﹝2008﹞44号)、《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大﹝2008﹞30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教大﹝2009﹞9号)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关于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的通知》。

 二、《通知》的总体要求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关于县城限价商品房申购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侯委办﹝2008﹞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我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的规定,同时兼顾限价房申购人的利益。

三、《通知》的核心内容

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差价,差价计取方法为:拟上市交易的限价房的市场评估总价与购买时总价(以购房发票为准)之间差价的25%,即应补缴差价=(市场评估价格-限价房申购价格)×25%,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