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奖励补助政策 (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1-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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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日前,县政府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奖励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助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也接连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发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生态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2号)、《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5〕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8〕209号)等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福州市还专门设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对旅游产业发展进行奖励补助。永泰县、鼓楼区、晋安区、闽清县等兄弟县(市)区也陆续出台《永泰县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2017年出台)、《鼓楼区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2018年出台》、《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推动旅游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出台)、《闽清县关于加快闽清县全域旅游发展的七条措施》(2017年出台)等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我县2012年出台《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侯委发〔2012〕4号),一度有力促进县旅游产业跨越发展,但随着文旅融合新形势和全域旅游新格局逐步明晰,我县2012年政策特别是有关奖励补助政策条款已难以满足旅游产业进一步潜能释放需求。为顺应旅游产业发展需求和进一步调动奖补政策对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的积极作用,制定该《补助政策》

总体要求

《补助政策》主要依据福州市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同时广泛吸收周边兄弟县(市)区成熟政策条款对我县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侯委发〔2012〕4号)相关奖励补助政策内容进行了修正或补充

三、核心内容

《补助政策》总体框架扶持旅游品牌创建”“扶持乡村旅游发展”“扶持旅游宣传营销”“扶持旅游集散服务”“扶持旅游人才建设”5个版块20个政策条款。其中:

1.扶持旅游品牌创建。共有景区等级、星级酒店、温泉旅游企业品牌、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品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旅游度假区品牌、部分旅游+项目品牌等8个创建扶持奖励政策条款,其中:景区等级、温泉旅游企业品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3个创建奖励属市级奖励基础上的叠加奖励,奖励标准比市级标准略高或相同。剩余5个政策条款市级暂无扶持政策或政策已过期,我县参考永泰县、闽清县政策予以设置,除星级酒店创建奖励标准(同闽清县一致)比永泰县略高之外,其余奖励标准均与永泰县、闽清县一致。

2.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共有旅游休闲集镇创建、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创建、市级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创建、新建(改建)旅游厕所、旅游民宿星级培育、旅游民宿规划编制、旅游民宿市场开拓、民宿集聚发展等8个补助条款,均为市级补助基础上的配套补助,补助条件、对象和资金使用、有效期限等要求均与福州市一致。我县多按1:1进行配套补助,仅“新建(改建)厕所”“民宿市场开拓”等对象为主是个人的按1:0.5标准配套补助,另外容易超出项目总投资额的“民宿集聚发展”按1:0.3标准配套补助。

3.扶持旅游宣传营销。共有旅游产业展会、旅游企业联合县旅游主管部门举办活动两个补助条款,可有效调动文旅企业参与旅游宣传营销的工作积极性。旅游产业展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补助力度较永泰县、闽清县大;旅游企业联合县旅游主管部门举办活动补助标准同永泰县、闽清县一致,但限定的最高补助额度有所下降。

4.扶持旅游集散服务。参考福州市旅游直通车补助政策,结合县情设置了3条鼓励开通的旅游直通车线路,补助标准较市级标准略低。

5.扶持旅游人才建设。参考永泰县、闽清县做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旅游从业人员免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