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的公示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2-1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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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我县印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持续提升闽侯营商环境建设,鼓励我县工业企业提质增效,扶持闽侯县新增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号福州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福州市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能源2021172号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印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总体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扶持闽侯县新增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加强我县工业企业竞争力,全力优化闽侯营商环境,全方位助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

三、《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适用对象

为加强我县工业企业竞争力,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纳入负面清单企业、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团分公司)。补助对象范围包括:1.规上企业:预申请10千伏3000千伏安及以下外接电力设施的企业在申请当年的前一年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且比增20%(含)以上;2.新落户我县企业:按投资协议次年提升规模入库,需提供项目会审纪要及土地权属证明作为佐证依据。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办法所述的外接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接入点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所涉及的土建建设费用和电气部分(含电缆、电杆等电力设施设备)费用。其余用电报装接入引起的分界开关、开闭所(站)、环网柜、变电站间隔扩建等公共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仍由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送电的符合规定的10千伏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永久外接电力设施建设资金,经审核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全额补助,由县财政承担。

(三)资金办理流程

1.资金预算

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于每年7月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县工信局初审;县工信局(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县工信局部门预算;县工信局(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按预算金额下达至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执行过程中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下达专项资金。

2.项目实施

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受理企业用电项目建设申请后,根据城市管理、电力规划、企业需求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外接电力设施建设;外接电力设施项目施工位由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县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

3.资金结算

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根据外接电力设施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适时报县工信局进行资金结算。并于每半年将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第三方审计报告报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四)职责分工

1.县工信局(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按进度下达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结算;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2.县财政局职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县发改局(营商办)职责:对用电工程外接电力设施建设情况、用户满意度等营商环境指标进行监督抽查,并就营商环境指标中由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承担的“获得电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职责:负责外接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请受理、施工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建设费用审核等项目建设全流程建立管控制度并严格落实;根据年度项目建设提出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并根据年度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年度资金结算;设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对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及凭证,按规定接受工信局、财政局、县发改局(营商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合理节约原则,科学提出电源接入点至企业用电项目红线的走向距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承担电力电缆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负责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履行业主职责。

(五)责任与监督

1.监督检查。工信局、财政局、县发改局(营商办)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监控,在项目完成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2.违法违规处理施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已取得的项目建设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按规定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审计、巡察、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未按规定受理企业用电项目申请,发生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1.办法适用于闽侯县县区范围,建设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

2.本办法由工信局、县发改局(营商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4.本办法职责分工是依据各单位职能而定,职能发生变化,职责也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