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1-2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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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闽侯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5日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侯政规〔2023〕7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提升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通告》。

、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处罚、森林火险的报告、起讫时间等6个部分。

)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均为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坟墓相对集中林区和经县级以上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的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

每年春节、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藏等时段,且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

1.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审批的农事、林事、游事等野外用火。

2.森林高火险期间停止森林防火区一切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森林高火险期间,我县各级森林防火相关单位可在森林高火险区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对进入高森林火险区人员携带的火种、火具实行临时集中管理。

)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处罚

相关执法部门加大违反森林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险的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险的义务,发现森林火险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告相关情况。

)本通告起讫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具体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