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4-3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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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2025年4月16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侯政办规〔2025〕2号),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我县印发了《闽侯县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候政办〔2016〕7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对全县养老服务设施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予以规范和加强,有效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2024年,福州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榕政办规〔2024〕3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我市出台的养老服务领域政策规范进行了重新梳理。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起草依据

本文件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2号)和《闽侯县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候政办〔2016〕72号)两份文件基础上,根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4)《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5)《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6)《民政部 中国保监会 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7)《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9)《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办〔2024〕133号),10)《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11)《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17号),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 号),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15)《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等法律法规起草。

三、主要内容

新整合修订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用地保障、稳定人才队伍、加大财税扶持、提升优质服务、培育龙头企业、资金分担比例等六个部分,共20条支持措施。具体如下:

(一)强化用地保障,共四条:一是合理确定地价。养老用地出让底价通过市场评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二是灵活供地方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探索经营性住宅项目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方式出让。三是加大土地供应。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设施。四是支持存量改造。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空置办公楼、学校等房产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进行临时调整,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空置房产临时调整年限不超过五年,临时调整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二)稳定人才队伍,共三条:一是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二是实行入职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人员,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三是实行在职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人员,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对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奖补基础上分别增加500、1000和2000元。

(三)加大财税扶持,共六条:一是一次性开办补助。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5000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二是床位运营补贴。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非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200元,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8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2800元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数,给予每年每床1400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三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项目,由县财政对所在村(居)委会分别给予20万元(新建)和10万元(改建)一次性建设补助四是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投入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县财政对所在乡镇给予1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已投入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县财政对所在村(居)委会给予2.8万元/年的运营补贴五是责任保险补助。鼓励和引导提供入住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愿参加机构责任保险,按投保人员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补助。六是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四)提升优质服务,共三条:一是支持开展延伸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与家政服务协同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鼓励医养深度融合。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10万元。三是推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的实施。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质量认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五)培育龙头企业,共四条:一是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二是丰富老年用品供给。支持老年用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针对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产品,进一步丰富老年用品市场供给。三是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推广应用智能护理机器人、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防走失终端等智能设备。四是推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利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提高专业化、产业化程度,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大型养老服务集团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在养老服务企业集群影响下,带动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形成运作规范、层次分明、规模化发展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格局。

(六)资金分担比例: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入职奖补、在职奖补、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责任保险补助和医养结合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