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县政府2021年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2021〕2号)议定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通知》(侯人社〔2021〕19号)文件精神, 从2020年1月起我县调整事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年人均16000元调整到20000元,年增4000元。中小学校参照市属中小学校调整办法,由县教育局拟定方案组织实施,必需制定《闽侯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和分配办法》。
1.制定依据: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印发的《福州市属学校校长、书记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试行)》(榕教〔2020〕143号)和福州市教育局印发《福州市属学校教师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试行)》(榕教人〔2020〕11号)文件精神。市属中小学校调整办法是:对学校校长、书记进行年度考核,确定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后奖励给校长、书记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奖金,对校长、书记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学校,分别按在岗教师人均4600元、3600元、2600元核增年度教师的奖励性绩效总量,教师按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后按考核结果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县(区)学校可参照执行。
二、制定过程
经多次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代表调研交流,若按“校长考核方案”文件精神实施校长、书记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将拉大校长与中层干部收入差距,影响学校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在国家“双减”政策下,调整教育评价方式,学生学业水平等数据难以完整获得,一定程度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因此暂不执行“校长考核方案”,校长、书记同教职工一起纳入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及分配。
2.我局在征求县人社局、财政局意见后编制《考核和分配办法》(详见附件1),2022年1月5日陈景华副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形成《考核和分配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考核和分配办法》含5个方面内容:一是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公立学校编内人员、县待入编教师、县聘编外合同教师这3类列入实施范围和对象。二是考核办法。运用学年度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法,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出勤、工作量、业务能力、专业发展、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分档奖励。三是分配办法。县财政按每学年人均4000元安排年度奖励性绩效经费,学校按教职工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考核优秀的教职工发放4800元,考核合格的教职工发放3800元,全县优秀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或考核未合格的人员均不参加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新招聘人员当年考核不定等次,按合格等级、实际在岗月份计发;减少的人员按学年度实际在岗月份计发。四是执行时间。按学年度发放,从2020年9月起执行。五是其他方面。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成人教育服务中心、县电化教育馆等执行中小学工资制度的县属教育事业单位也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