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12-3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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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闽侯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闽侯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

  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增强土地资源保障发展的支撑能力,做到“真招商,招好商”,提升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效益,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制定意见如下:

  一、建立评估会审准入机制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闽侯县新引进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暂行办法》(侯政办〔2017〕279号)规定,在招商项目达成意向后,由县商务局(投促局)组织委托独立第三方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运营状况、发展规划、产品优势及市场、预期税收贡献等进行评估,提出对招商项目的评估结果、审核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纪要中载明:以企业名义预申请的用地在挂牌成交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该预申请工业用地不属于预申请企业,不得用土地名义进行转让、招商活动等。会审纪要印发后,按企业名义预申请报批土地,不再收取土地报批预申请保证金和纳税保证金。

  二、实施多种方式供应土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方案(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9﹞120号)精神,按照产业不同生命周期和企业用地需求,可以采取先租后让(详细办法另行制定)、出让等方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设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

  1.预申请工业用地出让前,预申请人需提供预申请用地初步总平面设计方案,提供项目建安总投资额,并与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同意设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由预申请人、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银行共同参与监管。

  2.将下列规定作为挂牌出让条件在公告中予以明确:挂牌成交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竞得人必须将50%的建安总投资额作为工程建设资金存入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上不封顶,但每亩不得低于50万元,此标准三年一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竞得人提供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资信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建设资金足额存入设立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未足额缴交的,原则上签订的《成交确认书》自动取消;

  4.项目开工建设后,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即可支出专款用于厂房建设和生产设备采购,在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仅剩总建安成本的10%时,竞得人需再将剩余50%的总建安成本存入专户。

  四、促进土地快速有效利用措施

  1.交地公证。预申请工业用地农转用征收审批后,地块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要抓紧做好征拆交地工作,形成“净地”或“熟地”后,引进第三方交地确认公证机制,与预申请人签订《交地确认书》,在一个月内上报办理挂牌出让手续。

  2.闲置收回。

  (1)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企业应立即动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限期竣工。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按需供地,促进项目按期竣工投产,防止出现低效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分期建设、不再分期办理建设审批、不再分期办理规划和土地核验。

  4.早投产奖励。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在闽侯县缴交的税收(不含土地交易、厂房建设产生的税收),按市政府出台的税收贡献给予财政奖励(详见其他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企业在闽侯县缴纳税收未达到每亩60万元前,该用地不许转让、出租。

  五、其他事项。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