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4-1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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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闽侯县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5日  

  闽侯县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申报办理建设许可涉及的各项审批,根据《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9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资源规划、建设、人防和消防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测绘事项包括项目前期的拨地测量、首次登记宗地测量、规划放验线测量,竣工验收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不动产登记的宗地测量、房产测绘等内容。其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八项测绘内容实行“多测合一”,由建设项目业主自主选择一家符合“多测合一”准入条件的测绘机构统一作业,制作竣工测量图、不动产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图等测绘成果,提供各审批部门审批使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长短、项目规模大小等情况,项目前期的拨地测量、首次登记宗地测量和规划放验线测量是否纳入“多测合一”范围可由建设项目业主自行确定。

  二、工作流程

  (一)委托测绘(1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业主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许可前,自主选择符合“多测合一”准入条件的测绘机构,委托其统一开展各测绘事项。各审批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业主优先选择已入驻“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测绘机构。

  2.测绘机构在接受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实施测绘服务前,应当与建设项目业主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采用本细则所规定的范本,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一次收费的要求,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开展测绘(7~14个工作日)

  1.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开展测绘,合理安排生产,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压缩工作周期,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测绘工作:建设规模5栋楼之内的项目,开展测绘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建设规模6~10栋楼的项目,开展测绘时限不得超过11个工作日;建设规模超过10栋楼的项目,开展测绘时限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2.测绘机构应严格执行“两级检查”制度,测绘成果由测绘机构按照测绘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或者ISO系列认证)完成质检。各项测绘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一级质检人员、二级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术规范和福州市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测绘成果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提交成果(1个工作日)

  1.测绘机构完成测绘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各部门审批要求分项出具测绘成果(各成果主送对应的审批部门见流程图)。

  2.测绘成果由测绘机构分别报送各部门,不再由建设项目业主报送。各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直接向测绘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不得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反复协调,做到“一趟不用跑”。

  3.为确保闽侯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竣工地形图测绘边界应测至河道、道路等自然界线或建设范围外扩50米范围,成果格式须满足闽侯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入库要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成果汇交入库

  1.测绘机构在提交测绘成果报告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将电子版成果数据(含多测合一合同)汇交至测绘主管部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

  2.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内业比对检查,成果符合相关要求则直接入库,成果不符合要求则提出整改意见,测绘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再次提交入库。

  3.成果汇交情况将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许可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逾期汇交或拒不汇交的,测绘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承接“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测绘机构应为在福州市内具有固定场所的独立法人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包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等级资质和作业限额开展承揽“多测合一”业务,信用良好。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恶性压价或抬价,不得降低测绘成果质量,扰乱测绘市场秩序。

  (二)符合“多测合一”工作要求的测绘机构名单,测绘主管部门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网站予以公布,并根据行业监管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供建设项目业主查询自行选取。

  (三)“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应加强质量内控管理和保密管理,结合“多测合一”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保密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测绘成果报告应由本单位的注册测绘师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确认。

  (四)“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嫌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建设项目业主涉嫌强迫测绘机构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因建设项目业主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除外),由测绘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测绘机构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进行作业。

  (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行“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悉心指导建设项目业主减少测绘委托次数,达到降低测绘总费用、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效果。各部门在“多测合一”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引导建设项目业主依其自愿自主原则优先选择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测绘中介机构。

  (七)为全面归集、系统运用“多测合一”成果,保证我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保障城市建设,由县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汇聚、图件发布、测绘成果汇交入库、地理信息共享和更新维护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加强行业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双随机”监督检查等措施,对在“多测合一”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测绘质量、服务态度、取费情况等,以及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问题和违约问题等不良行为予以登记建档,界定具体情节,对失信企业在网上予以公布,并明确相应惩戒措施,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水平,测绘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双随机”检查工作机制,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半年为周期,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和项目,同时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检查技术人员3-5人,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将及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县级相关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承接“多测合一”业务一年;年度内2次检查不合格的,扩大检查范围,对其在年度内承担的所有“多测合一”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并暂停其承接业务2年;若达到3次的,将其从“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删除。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2月2日发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闽侯县基础地形图统一供图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16〕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闽侯县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图

  2.“多测合一”服务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