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4-2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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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做好本轮机构改革涉及政府法制工作职责的划转与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114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1954号),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县司法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县司法局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不再报县政府审批,由县司法局依法处理。
    经县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县政府审批,由县司法局依法办理;但影响重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应当报请县政府审批。
    经县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审批。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下列事项,一般由县司法局依法处理,包括行政复议补正通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责令受理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决定、终止复议决定、中止复议决定、规范性文件转送审查决定、延期审查决定、送达等。
    二、对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县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三、对当事人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县司法局负责或由县司法局指定具体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代为负责书面答复事宜,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相关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对重大、复杂,需要多部门配合协调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四、对当事人不服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县司法局或由县司法局指定委托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单位办理应诉事宜。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相关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再送人民法院,对重大、复杂,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五、县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加盖“闽侯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闽侯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上述专用章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中与“闽侯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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