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2019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7-19 16:4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侯县2019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侯县2019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10


闽侯县2019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着力解决我县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9年我县继续实施“助残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2019年度县“助残工程”项目

(一)爱心保障工程:为已办理二代残疾人证的70周岁以下的我县残疾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助保险,投保人数预计为9000多人,每人投保金额约65元,此项经费预计60万元。

受助条件

年龄在70周岁以下,持有第二代全国残疾人证的我县户籍残疾人。

申请程序:

1.每位残疾人投保65元,由县残联统一出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2.县残联、保险公司为符合残疾人的办理个人保险卡,由乡镇(街道)残联通过村(居)统一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3.残疾人因病住院或意外伤害发生时,由当事人或指定亲属持保险卡、住院发票(或加盖章发票复印件)、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二)安心工程:300名精神病患者给予药费补助,2019年每人一次性年补助800元,此项经费预计24万元。

受助条件

1.持有第二代全国残疾人证的我县户籍精神残疾人,家庭困难优先考虑。

2.精神病患者2019年继续在精神病院门诊服药或住院治疗。

申请办法:

1.新的受助对象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上报县残联。

2.受助人持有2019年度精神病院门诊发票(票面金额累计300元以上)或2019年度精神病院住院发票作为补助依据。

3.受理时限截止10月30日,超过时限视为主动放弃。

(三)助学工程:我县从2005年开始已连续14年开展“助学工程”,2019年将继续对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助学进行补助,此项经费预计63万元。

受助条件

持有第二代全国残疾人证的我县户籍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补助标准:

高中生和中专生每人补助2000元,大专生每人补助3000元,大学本科生每人补助3500元,研究生及以上每人补助4000元。

以上补助直至学生毕业。重(复)读生当年不补助。

申请程序:

1.当年考取高中以上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应有学校录取通知书及缴费发票;

2.在校大专、中专、高中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缴费发票及申请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缴费发票不能及时提供的先出具在学证明,待学校出具发票后再补交复印件。如次年2月底前未提供发票,次年不再给予补助。

4.受理时限截止10月15日,超过时限视为主动放弃。

以上学生在每年9—10月份提供相关证明,向乡镇(街道)残联申请,乡镇(街道)残联统一上报县残联。

(四)残疾儿童康复工程:为帮助残疾儿童不因为贫困而失去康复的机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榕政〔2019〕5号)文件精神,2019年继续实施残疾儿童康复工程,此项经费预计100万元。

    受助对象及条件:

本县户籍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持有本县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

残疾儿童是指持有第二代全国残疾人证,或0-6岁(未满7周岁)有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的专业医师诊断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的诊断证明,患有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残疾(含脑瘫)、孤独症、智力障碍之一或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贫困残疾儿童是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补助标准:

1.0-6岁残疾儿童,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1月1日止年龄未满7周岁,本县户籍的每人每年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不超过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居住证的每人康复服务标准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

2.7-14岁残疾儿童,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1月1日止年龄未满15周岁,本县户籍的每人每年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每月不超过800元。

3.0-14岁贫困残疾儿童,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1月1日止年龄未满15周岁,本县户籍的每人每年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不超过21000元,每月不超过2100元;居住证的每人每年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不超过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

    4.康复救助补助凭发票报销。其中,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月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申请程序:

残疾儿童监护人于2018年9月-2019年8月一个学年内到县残联提出康复训练补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或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的专业医师诊断具有康复适应指征的诊断证明、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结算程序:

1.康复救助补助凭发票报销。其中,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残疾儿童监护人于2019年8月到县残联报销康复救助费用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出院小结);

2)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     报销材料经县残联审核后,通过银行将补助款发放到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五)“一户多残”家庭补贴工程:该补助主要用于对“一户多残”家庭内残疾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进行困难补助,此项经费预计108万元。

补助对象条件:根据榕残联〔2016〕71号文件精神,享受补助的残疾人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一本户口簿内的残疾人家庭成员有2名(含2名)以上残疾人,且共同生活、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

3.低保户家庭,且至少含一名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

补助标准:每户每月300元。

申请程序:

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到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县残联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助。

二、项目资金

2019年度5项“助残工程”共需县财政列支355万。

三、组织实施

县残联负责县助残工程的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