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1-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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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侯县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闽侯县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村

  卫生所建设实施意见

  加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是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和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福州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整合和利用村级公共资源,采取多形式开展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以达到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双达标”,实现村卫生所回归公益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公共卫生需求。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应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乡镇建设规划等相适应,与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健康扶贫、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等工作要求相对接,整体布局实施。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为中心村卫生所。边远山区常住人口较少(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行政村可设巡诊点,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

  二、建设形式

  各村(居)可结合自身实际,可采取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形式开展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原则上,鼓励优先利用闲置校舍等集体公共用房进行修缮改造,以及拆迁安置配套公共用房进行建设。

  (1)新建: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土地新建村卫生所,项目建设须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且所用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

  (2)改扩建(含修缮):在现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扩大或改造提升,房屋产权为村集体的方可申请改扩建。

  (3)租赁:村(居)委会确无法提供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村集体公共用房时,可采取公共租赁方式予以解决。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要求

  (一)项目选址。标准化村卫生所项目建设选址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按照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应选择交通便利、服务人口集中、服务半径较大的地段。

  (二)建设规模。原则上,一般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中心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总建筑楼层不超过2层。允许有条件、人口规模大的村(居)适当提升村卫生所建筑规模,但须与服务人口、规划布局、经济发展等情况相适应,严禁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三)建筑设计。由县卫健局委托设计公司提供两至三套标准化村卫生所建筑平面、立面、剖面设计通用方案,并汇编成图集提供建设单位参考。项目村(居)可因地制宜,适当加入当地特色元素,确保建筑外观与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相适应,与周边建筑风格相融合。

  (四)功能布局。村卫生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达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排水、卫生间、档案室、健教室等。如有条件者可单独设置值班室、观察室、康复室等。村卫生所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五)设施设备。结合村卫生所功能定位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办公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卫健系统设备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采购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产权与使用权

  标准化村卫生所项目建成后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并长期无偿用于村卫生所使用,不得他用。村卫生所日常业务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按照乡村一体化工作要求实行“七统一”管理,即对村卫生所的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信息化统一归口管理。

  五、项目建设管理

  (一)建设业主。村(居)委会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的业主单位,乡镇(街道)为项目推进的主要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负责全县项目建设的牵头工作,并做好具体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导。

  (二)项目管理

  1.项目申请:由村(居)委会提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根据申报情况和上级工作任务要求,统筹确定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并安排建设补助资金。

  2.项目筹备:

  (1)乡镇(街道)要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资金投入、总平、设计等事宜进行研究确认,每半年由县卫健局汇总报县政府项目会审一次。

  (2)村卫生所建设任务确定后,各乡镇(街道)要协调乡镇国土所、村镇建设站等部门对村卫生所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事项进行指导并配合上报审批。

  (3)建设业主单位要根据村卫生所建设规范及项目会审意见完善设计,提供建筑立面与平面设计图报县卫健局审核把关。如建设项目列入美丽乡村建设的,图纸须同时报县美丽乡村办把关。

  (4)严格按照县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与招投标制度。

  3.施工阶段:村(居)等建设业主单位要加强项目施工管理,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建设过程实施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一个乡镇年度内涉及多个村(居)卫生所建设的,可由乡镇统一聘请一家监理单位。

  4.验收阶段: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县卫健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项目规划进行核验,县卫健局对项目功能设置标准化进行核验。两者均达标后,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三)建设时限: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项目原则上需在项目会审后九个月内竣工并通过验收,投入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会审后一年。

  六、建设资金保障

  1.资金筹集。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资金由县、乡、村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镇、村两级自筹。鼓励引导华侨、企业家等乡贤回乡捐资建设标准化村卫生所。涉及贫困村、民族村卫生所建设项目,可适当加大县级财政补助比例,同时,县卫健局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配套支持。

  2.补助标准

  (1)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新建、扩建项目每平方米2300元标准予以补助。为控制“面子工程”,较好发挥补助资金的鼓励与约束作用,原则上一般村卫生所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中心村卫生所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在补助面积控制范围内,按一、二层实际面积结算)。

  (2)修缮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

  3.资金监管。建设补助资金由县卫健局统一下拨乡镇(街道),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要做好项目建设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