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2-2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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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产、稳定发展和渡过难关,保障“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稳定蔬菜生产 

对集中连片种植规定品种的短期叶类菜10亩以上,且服从政府调控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叶类菜面积给予3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享受市级直控副食品基地补助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畜禽产业发展 

对蛋鸡存栏5万—10万只、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父母代种鸡场给予补贴30万元/场(享受市级直控副食品基地补助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榕政办(2019)129号〕,对新改扩建的生猪生产项目审批实行网上申请、容缺受理、容缺审批。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三、扶持水产发展 

对正常开展育苗生产的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给予10万元/场补助;对远洋渔业企业在福州港口、冻库滞留的远洋自捕鱼,给予每月50元/吨的冻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融资扶持 

相关银行根据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主体生产实际资金需求,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相关符合条件经营主体视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利率,并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可给予展期或无还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各相关银行、农信社等 

五、给予贷款贴息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贷款余额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六、减免担保费用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担保的,政策内担保费降至1%以下。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 

七、补贴用电费用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用电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电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闽价商〔2013〕414号文件用电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保险补助 

蛋鸡、牛、羊、兔等设施畜禽保费市县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补助部分市县各承担一半;对参加蔬菜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原有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的基础上再给予保费20%补助;对参加渔船和渔工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原有保费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保费10%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鼓励线上销售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农产品,对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畅通运输通道 

对运输粮、油、肉、蛋、奶、蔬菜、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养殖饲料、农资等物资的车辆,由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进出本县域各地及福州的通行证,确保不收费、优先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的行为。对需进入城区限行区域运输农产品的货车,由公安机关优先保障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本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