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建筑业发展壮大五条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遇见闽侯 发布时间: 2022-07-2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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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闽侯县建筑业发展壮大五条措施(修订)》已经县十九届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14

 

 

闽侯县建筑业发展壮大五条措施(修订

 

一、鼓励扶持本县建筑业企业晋升高资质等级

1、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500万元,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80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的每项奖励1000万元。 

2、建筑、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每项奖励10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每项奖励200万元。 

3、建筑、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每项奖励50万元。 

4、住建部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省内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每项奖励10万元。 

5、重点扶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发展,勘察设计资质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综合乙级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为住建部审批的专业甲级的每项奖励50万元、专业乙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施工监理资质晋升为甲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 

二、鼓励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1、县外企业注册地引入我县或分立资质合并到本县企业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资质方面奖励等同于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2、经认定新引进的建筑业特、一级总承包企业首次在我县购置办公房产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在我县的经济贡献额扣除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财政奖励后予以全额返还,但返还奖励金额特级总承包企业不得超过150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不得超过50万元。本县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对我县的经济贡献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在我县购置办公房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本条款规定的购置办公房产面积需达到300平方米及以上。

三、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创建建筑质量安全品牌

1、对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华东六省一市优良工程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工法每套奖励1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工法每套奖励5万元。同一个项目(或同一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2、对获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且当年对我县的经济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对我县的经济贡献达300万元-500万元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对我县的经济贡献达30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万元;对主编过工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按国家级每套30万元、省部级每套20万元奖励;对工程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1万元。 

四、建筑业企业财政奖励

1、本县建筑企业当年度产值达5000万元及以上,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县政府按企业对我县的经济贡献额予以分段累计奖励。其中,经济贡献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经济贡献的25%予以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5%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50%予以奖励;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60%予以奖励;超过4000万元(含)的部分,按70%予以奖励。 

2、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服务业企业,对我县的经济贡献总额达50万元及以上,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3、县政府对“引进”的建筑总承包企业(不含特级总承包资质),各年度建筑企业产值达5000万元及以上,按其对我县的经济贡献额,第一、二、三、四年分别按70%、50%、50%、50%予以奖励。奖励年份按首次纳税时间计算,纳税时间为上半年的,奖励时间从本年度开始执行;纳税时间为下半年的,奖励时间从次年度开始执行,当年度的经济贡献额并入次年度计算。产值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当年度奖励。 

4、晋升(或“引进”)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或分立总承包特级资质合并到本县企业的,从首次纳税时间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该企业对我县的经济贡献额的7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纳税首年在我县有经济贡献的,当年度经济贡献额并入次年予以奖励。 

五、项目发包政策扶持

我县政府投资规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入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邀请注册本县具有相应资质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

六、其他事项

1、本措施规定的本县(不含高新区)企业为注册本县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筑业企业需要在我县纳税,并产生地方经济贡献。购置办公房产的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每家企业购置办奖励仅限一次。

2、凡享受《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侯政文[2017]65号)之《闽侯县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壮大九条措施》及本措施政策优惠的企业,迁出本县的应缴回全部奖励金后,方能办理迁出手续。2017年1月1日起外迁的企业(原注册地属于我县)回迁我县的,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本县企业。

3、县住建局审核汇总各企业奖励金申报情况上报县政府,待县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向县住建局拨付兑现奖励金兑现各企业。

4、以上5条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0年起未兑现的奖励按照本措施予以兑现(不考核5000万元产值);2022年1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产值未达到相应规模的,当年度不纳入第四条规定的财政奖励申报范畴。政策有效期满后,所有的连续奖励均取消。县住建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建筑业扶持奖励金申请程序》

附件

 

建筑业扶持奖励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建筑企业财政奖励所需材料

1.《年度建筑企业奖励金申请报告》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仅建筑业企业提供);

5.开户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资质晋升奖励或品牌奖励所需材料

1.《年度建筑企业奖励金申请报告》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或品牌证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仅建筑业企业提供);

5.开户证明复印件;

三、“引进”企业资质奖励所需材料

1.《年度建筑企业奖励金申请报告》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仅建筑业企业提供);

5.开户证明复印件;

四、购置办公房产奖励所需材料

1.《年度建筑企业奖励金申请报告》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开户证明复印件;

6.购置办公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及查询证明打印。

五、申请程序

1.企业将申报材料汇总到县住建局;

2.县住建局将申报企业纳统情况向县统计局函询确认;

3.县住建局将申报企业首次纳税时间向县税务局函询确认;

4.由县住建局提供申报企业名单,县财政局确认申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

5.县住建局审核各企业奖励金申报情况汇总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向县住建局拨付奖励金兑现各企业。

六、其他要求

1.各企业申报材料要提供一式两份,住建局、财政局各执一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并负责装订成册;

2.各职能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