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山区半山区食用菌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5-0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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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坪乡、大湖乡、洋里乡、小箬乡、鸿尾乡、白沙镇、竹岐乡、荆溪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闽侯县山区半山区食用菌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山区半山区食用菌产业

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山区半山区食用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我县山区半山区气候、原辅材料等区位优势,挖掘山区半山区农业生产潜力,提高山区半山区农户发展食用菌生产的积极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集成创新,促进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有效提高产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我县山区半山区乡镇(廷坪乡、大湖乡、洋里乡、小箬乡、鸿尾乡、白沙镇、竹岐乡、荆溪镇关源片)从事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项目补助标准

  项目补助方式为“先建后补”。每个项目单位最多可以联合申报3个项目,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食用菌袋栽(地栽)成本补助:当年新植食用菌集中连片种植5万袋(5亩)以上,同一地块可连续补助3年(每年均需核定种植面积)。

  补助标准:菌袋种植0.4元/袋(平方尺)。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食用菌钢架大棚项目:大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材料。当年新建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建设面积5亩(棚内面积)以上,建设标准不低于省定温室大棚一标准。

  补助标准:1万元/亩。

  3.食用菌种植大棚内层架(不低于5层)补助:当年新建且集中连片基地面积不少于5亩。

  补助标准:给予钢制内层架每亩3000元、竹木内层架每亩1000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食用菌生产加工及辅助设备补助:对当年新购置的食用菌种植、管理、加工设备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购置金额的50%补助(需提供购置正规发票及银行汇款记录)。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食用菌生产物联网系统补助:对当年新建的食用菌生产物联网系统进行补助,企业基地面积不少于20亩,配置光照、温度、湿度、田间小气象站、移动终端查看等系统。

  补助标准:系统总造价的50%补助(需提供建设合同、正规发票及银行汇款记录)。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食用菌采后保鲜冷库项目:当年新建用于食用菌采后保鲜、促进产品均衡上市所需的冷库设备建设,冷库库容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

  补助标准:2万元/100立方米(需提供建设合同、正规发票及银行汇款记录)。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申报流程及确认

  1.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填报《闽侯县山区半山区食用菌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向乡镇提出申请,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相应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时间截止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各有关乡镇应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汇总后予以行文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

  2.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项目建设前(中、后)图片、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代表性位置经纬度)。

  3.项目确认: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在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批复(资金)到各乡镇。

  四、项目验收办法

  1.项目统一由各乡镇自行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采取实地检验(面积采用皮尺、GPS、地形图等工具进行丈量)、查阅资料等办法评价和审定。

  3.项目验收相关材料提供:

  ①申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项目建设前中后影像资料;

  ③设备购置、物联网及保鲜库建设等需提供相应合同,正规发票、银行汇款记录等财务证明资料;

  ④项目补助资金超过20万元的需提供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4.验收表需现场填写,并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字、业主签字确认。

  五、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各乡镇应在乡镇政务公示栏及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随时可查、内容完整。

  项目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1.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2.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3.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4.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六、其他事项:《食用菌补助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闽侯县山区半山区食用菌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