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甘蔗街道、 荆溪镇和上街镇三个片区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5-1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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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蔗街道、荆溪镇、上街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侯县甘蔗街道、荆溪镇和上街镇三个片区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闽侯县甘蔗街道、荆溪镇和上街镇

  三个片区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

  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工业企业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价是指企业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附着于该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价值。

  第三条征收补偿原则和对象及其方式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和政府公建项目建设需要,凡在闽侯县甘蔗街道、荆溪镇和上街镇三个片区范围内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以划拨、出让方式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均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非国有的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三)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第四条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依法收回非国有企业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征收后土地作为商住用地开发或作为政府公建项目建设,其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居住用地基准地价-配套费-地段差)×5%×获益年限+(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

  上述所列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价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如下:

  1.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是指该企业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年度,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闽侯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确定的地价。如果征收工业企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以委托有资质地价评估单位按划拨工业用地评估价来确定(评估结果由县资规局审核确认)。

  2.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征收土地使用权的年度闽侯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居住用地基准地价。

  3.配套费是指按住宅用地基准容积率所计取的配套费,地段差统一按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40%计取。

  4.获益年限是指该企业在该地块上经营的年限。获益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若该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自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之月起在该地块上经营的年限,获益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企业土地获益年限不超过10年情况的,按企业实际使用月份折算成年予以计算。

  ②若该企业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自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之月起在该地块上经营的年限,获益年限最多不超过9.5年;企业土地获益年限不超过9.5年情况的,按企业实际使用月份折算成年予以计算。

  5.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是指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不含报废的)于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6.搬迁补助费,是指企业厂区设备、存货等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搬迁费用。主要包含以下费用:①设备、装置等拆、装及运输费用;②存货等物资搬运费用;③因设备、装置拆除的直接损坏;④苗木搬迁等费用。企业厂区设备和存货等资产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置,不予补偿,只给予搬迁补助费。

  7.对拟征收企业经规划部门审批且在2017年11月24日前建造的(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或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他无产权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闽侯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标准实施补偿。

  8.依法开展企业征收评估工作。在企业用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引入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征收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搬迁补助费补偿价格进行评估。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县征收实施单位从县财政局提供的土地和资产评估备选机构库中随机抽取5家评估公司,作为征收企业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搬迁补助费补偿价格的评估机构,对征收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搬迁补助费补偿价格进行评估,去掉最高和最低评估值后,取中间三家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的平均价确定作为征收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搬迁补助费补偿价格,评估费用纳入地块征收成本列支。

  第五条退距部分土地补偿价认定问题。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造成土地登记面积少于原审批的用地规划红线面积,按照现行闽侯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乘以减少部分的面积另行给予一次性补偿(不计利息),但原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使用)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企业,要按时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解押、职工安置等一切善后事宜,并按时交付土地和房屋。

  第七条建立按时签约交地奖励金。为促进土地及房屋征收的企业加快签约交地的进度,对按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企业,按照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价的5%给予奖励;对按征收协议约定按时或提前完成交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价的10%再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地块征收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按本办法执行的非国有企业用地征收补偿,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县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闽侯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征收办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第九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