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大湖乡30.45亩收储商服用地项目】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7-2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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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大湖乡30.45亩收储商服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

  大湖乡30.45亩收储商服用地项目位于闽侯县大湖乡、大池村、雪峰村、兰田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大湖乡大池村集体土地0.7916公顷(其中:水田0.5487公顷、旱地0.0635公顷、林地0.0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10公顷);大湖乡雪峰村集体土地0.2081公顷(其中:水田0.0186公顷、林地0.05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12公顷);大湖乡兰田村集体土地0.1442公顷(其中:水田0.0570公顷、林地0.0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82公顷);大湖乡集体土地0.8556公顷(其中:水田0.0292公顷、旱地0.3534公顷、林地0.27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1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995公顷。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大湖乡0.8556公顷土地为乡集体管理使用,大湖乡大池村0.7916公顷、雪峰村0.2081公顷、兰田村0.1442公顷土地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号)的文件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15〕79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