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闽侯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4-0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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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2〕289号文批复,批准征收(使用)土地5.4389顷,作为闽侯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闽侯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

地块1由闽侯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储作为政府储备地(住宅用地),请用地总面积1.6564公顷。征收闽侯县甘蔗街道洽浦村水田0.0414公顷、旱地0.0195公顷、园地0.39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514公顷;甘蔗街道昙石村园地0.04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564公顷

地块2由闽侯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储作为政府储备地(住宅用地),请用地总面积3.7825公顷。征收闽侯县甘蔗街道洽浦村旱地0.0218公顷、园地1.4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11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825公顷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告。

五、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侯政地〔2021〕144号、侯政地〔2021〕145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