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4-2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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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22〕3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榕政〔2023〕1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县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既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县情县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准确把握普查范围、时间和内容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加强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将成立闽侯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闽侯调查队、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名单另行下发)。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基础信息数据库、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其它信息技术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县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切实做好普查工作经费保障和宣传动员

  县统计局要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及行政登记资料的单位数量情况,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2023年度及相应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拨付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进行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强化责任意识,扎扎实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真实、可信。国家将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切实维护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