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祥谦镇兰圃村94.99亩工业用地项目】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7-0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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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祥谦镇兰圃村94.99亩工业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祥谦镇兰圃村94.99亩工业用地项目位于闽侯县祥谦镇兰圃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祥谦镇兰圃村集体土地6.3329公顷(其中:水田3.3845公顷,旱地 0.0006公顷,园地0.1358公顷,草地0.0101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1.21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77公顷,水域1.1520公顷)。祥谦镇兰圃村集体使用权面积2.924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7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32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侯政地〔2023〕19号)作废。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