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旭辉·榕心江来项目调整公示

来源:2023-12-21 发布时间: 2023-07-3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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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阳光城旭辉·榕心江来项目选址于闽侯县上街镇,总征地面积32215.6平方米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核发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121202100105号),项目总平面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征地面积32215.6平方米,建筑密度29.66%,容积率2.0,绿地率35.16%,建筑占地面积9555.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543.85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64431.1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1112.66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666辆,非机动车停车位1334辆

由于施工图审要求、结构深化、消防要求及优化后期业主使用功能等原因,现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对项目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11#7-10#、13-16#楼所有户内墙体修改为虚线

21#7-10#楼顶层复式楼梯墙体局部修改为200mm厚

35#楼取消2层平面窗户开启线,调整5#楼物业用房门窗及卫生间

45#7#8#10#13#楼为立面对称,取消3层局部线条及一根造型柱

5A2#A3#楼配合电力深化,调整立面门窗及百叶,平面增加预留洞

6补充所有住宅楼栋屋顶烟囱

7调整10#楼1层及2层配套用房卫生间、楼梯及局部标高,11#、12#楼商业卫生间位置调整及楼梯

85#7#8#10#13#楼因防坠落调整二层走廊处雨披,11#楼补充二层及三层外廊雨棚,12#楼补充二层外廊雨棚

912#楼补充6层东户型入户门,12#楼补充10层小屋面

1011#12#楼取消屋面局部挑空

11补充1#-3#、5#-10#、13#、15#、16#楼屋顶楼梯间截水沟

12调整住宅楼栋公区地面标高

133#楼山墙造型延伸至三层

14修改10-A1#门卫收发室位置并调整卫生间至5#楼物业用房

15调整所有楼外立面窗户开启及个别百叶

16调整总平弧形楼梯为直角楼梯

17调整总平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位置,优化住宅道路布置,调整绿位置,绿面积调整为11275.46㎡,绿率修改为35%

18根据建筑单体修改调整总平建筑轮廓

191#2#楼1层合用前室加窗

20补充所有楼栋立面风井

21补充1-3#、6-10#、13-16#楼栋立面1层凸窗下百叶

221-5#、7#、8#、10#、13#楼北侧阳台山墙造型修改

2313#15#楼增加屋顶楼梯间窗户

24总平局部调整围墙范围

251-5#、7#、8#楼1层个别防火门开启方向修改

261#2#3#1层信报箱位置调整,增加11#12#楼信报箱

271#楼1层B2户型阳台墙改200厚

281#7-13#15-16#楼飘窗节点修改

29立面栏杆样式修改

301-5#、7#、8#、10#楼12层剖面栏杆反口增加高度与剖面一致

311#、2#、3#楼首层门厅门增加窗户,2#5#楼首层增加防火门

323#楼修改南立面配套用房女儿墙标高4.2改为4.1,与平面一致

335#、11#楼架空层因水管固定需求,增加局部墙体

34调整6#9#15#16#入口无障碍坡道长度。取消6#9#电梯北侧造型顶盖挑空,抬高6#9#屋顶楼梯雨棚,降低机房屋顶高度

35增加7#8#楼出入口无障碍坡道

3610#楼首层增加消火栓衬墙

3711#12#楼商业雨棚标高调整,商业女儿墙局部调整高度与立面一致

3811#楼3层局部内天井增加商业屋面

3911#、12#、13#、15#楼屋顶机房标高调整

4011#、12#、13#、15#、16#楼屋顶局部女儿墙调整,11#12#局部增加屋面栏杆

4115#、16#楼平面补充4-7层楼梯间窗户

42A-2#A2-1#生活垃圾收集点根据总平调整室外标高,相应调整总平建筑高度

433#楼造型顶标高由35.9修改为35.75,3#楼修改配套用房开窗

448#楼一层地下室排风井尺寸加大,12#楼1层北侧增加地下室风井

4510#楼取消三层局部雨棚,调整屋顶水箱基础

46、11#12#楼补充结构剪力墙填充

以上调整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规划条件要求,具体调整详见附件。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现将调整前后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以征求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731日至2023年814日。公示地点:阳光城旭辉·榕心江来项目现场、闽侯县政务信息网(minhou.fuzhou.gov.cn)、福州日报。

在公示期限内,本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该项目调整有异议,可来电或来信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591-22060065)。如需申请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地点: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C栋5-6层,邮编:350100。

附注:

1. 附图仅为示意图,以最后审批为准。

2.书面反馈意见(申请)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申请)。

3.书面意见(申请)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附件:调整前后方案图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