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林业站、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的通知》(闽林〔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1.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2.各林业站要领会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统筹分年度安排采伐,做好采伐规划,采伐计划请提前上报县林业局林政科。
3.各职能科室配合做好采伐审批服务工作。
闽侯县林业局
2020年5月8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的通知
(闽林〔2020〕2号)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为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缓解桉树公益林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缓解桉树公益林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经研究,制定如下改造方案:
一、目的意义
由于在公益林地中种植桉树或者桉树林因区位重要被划为公益林,其采伐处置权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了生态保护与经营者处置权的矛盾,虽然近年来省里已出台了一些放宽的政策,但仍难以满足林农的需求,有些地方滥伐公益林桉树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和人大代表也多次呼吁建议要放宽桉树采伐的政策,允许公益林中的桉树进行合理采伐改造提升。为此,参照学习广西等省的做法,进一步适当放宽公益林中桉树采伐管理政策,允许林农对其中的一代林分进行采伐改造提升,让林农的经营成本得到一定回收,减少经济损失。同时按《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调整树种结构,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混交复层林,促进生物多样性,以更好提高桉树公益林的综合生态效益。
二、支持政策
(一)改造对象。本次改造提升的范围为三级保护公益林中的桉树。
(二)更新年龄。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范围的公益林桉树更新年龄,参照区划界定前为人工商品林的三级保护公益林的规定来执行,统一规定为9年。改造提升补植套种的目的树种达到有林地标准后,需伐除上层非目的树木桉树的,可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三)采伐强度。一是为便于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种,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范围的公益林桉树抚育采伐、更新采伐择伐、渐伐的,其强度可参照用材林主伐择伐的强度,为不大于伐前林木蓄积的40%,同时要做到伐后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择伐不能造成天窗。二是实施带状、小块状皆伐改造的,面积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前提下,同一年度同一小班允许多块小块状皆伐,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在相邻伐区采伐更新验收合格后,方可采伐。
(四)采伐限额。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所在编限单位采伐限额确实不足的,按照“计划外特定的林业生产任务需要采伐林木”申请使用省级备用采伐限额,每年总量不超过70万立方米。
(五)权属材料。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的桉树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申请者可提交与相应林地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持有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和该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作为申请采伐林木所有权的材料提交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木权属明确、无争议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形的情况下,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可以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特殊情形。对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成片较大面积的宜林荒山造林,除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外的桉树第一代林分,同意改造种植乡土阔叶树种或营造混交林的,可参照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的条件予以批准采伐改造提升。
三、改造提升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是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请专项研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公益林桉树的改造提升工作,确保在实现“双增”目标的前提下开展改造工作。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有改造提升计划的设区市及其相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桉树林资源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制定改造提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中省属国有林场改造提升方案可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备案,同时抄送国有林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1.分区分年通盘考虑。要摸清家底,确保符合改造对象的这一代林分经改造提升后,该地块今后严格按《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进行管理,并做到统筹兼顾,分区位分年度制定计划,不搞一刀切,要区分轻重缓急,对于水源地、群众关注度高的林分应优先进行改造提升。
2.合理选择改造方式。根据桉树林分的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适用改造的方式,既可以实施带状、小块状皆伐改造,也可以进行择伐、渐伐等补植改造。
3.确保伐后及时提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改造提升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伐后及时改造提升到位。要合理选择改造提升树种,按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采用乡土阔叶树,及时开展幼林抚育,全面清除或合理控制桉树萌芽条。同时要注意落叶与常绿的混交、珍贵树种与速生树种的混交,及时有效恢复森林植被,确保“双增”目标的实现。
4.切实做好风险防控。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注重水土保持,及时研究解决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止只采伐不提升。当年有开展改造提升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度7月31日前组织林政、资源、营林、公益林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改造提升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报告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改造提升情况进行抽查或列入双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对不按改造提升方案开展工作的(含县级验收和设区市级抽查)暂停所在乡镇改造提升工作直到整改到位。
5.细化方案责任到人。为确保方案得到有效实施,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分片负责,全程跟踪指导,确保按照方案开展改造提升工作,防止“搭车”采伐行为发生。
6.建立改造提升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改造提升的相关资料(包括改造前后的林分状况、影像资料等),及时记载改造提升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大桉树改造提升工作的宣传,让广大经营桉树的业主了解改造提升的对象,采伐管理、迹地更新、提升后严格按公益林条例管理等政策措施。
本方案有效期限为5年,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政策解读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由于在公益林地中种植桉树或者桉树林因区位重要被划为公益林,其采伐处置权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了生态保护与经营者处置权的矛盾,虽然近年来省里已出台了一些放宽的政策,但仍难以满足林农的需求,有些地方滥伐公益林桉树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和人大代表也多次呼吁建议要放宽桉树采伐的政策,允许公益林中的桉树进行合理采伐改造提升,国家林草局福州专员办建议对公益林桉树出台扶持和鼓励政策。为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缓解桉树公益林保护与经营者处置权落实之间的关系,经书面征求各设区市林业局意见、网络征求社会意见后出台了《方案》。
二、支持政策
(一)放宽公益林中桉树采伐的限制条件。
对法律法规没有直接作出限制性规定,而是由推荐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出限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规定,根据桉树组培苗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相关规定。
1.更新年龄。参照区划界定前为人工商品林的三级保护公益林的规定来执行,统一规定为9年。改造提升补植套种的树种达到有林地标准后,需伐除上层非目的树木桉树的,可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2.采伐强度。为便于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种,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范围的公益林桉树抚育采伐、更新采伐择伐、渐伐的强度可参照用材林主伐择伐的强度,为不大于伐前林木蓄积的40%,同时要求要做到伐后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择伐不能造成天窗。实施带状、小块状皆伐改造的,面积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前提下,同一年度同一小班允许多块小块状皆伐,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在相邻伐区采伐更新验收合格后,方可采伐。
(二)放宽大造林期间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成片较大面积宜林荒山所种植桉树特殊情况采伐条件。对这部分桉树第一代林分,同意改造种植乡土阔叶树种或营造混交林的,可参照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的条件予以批准采伐改造提升。对于大造林期间规定的“今冬明春”的范围限定在省委省政府通知下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即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成片较大面积”指能单独区划小班的面积,一般要求在1亩以上;“重点区域”指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区域。
(三)保障一定的采伐限额。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所在编限单位采伐限额确实不足的,按照“计划外特定的林业生产任务需要采伐林木”申请使用省级备用采伐限额,每年总量不超过70万立方米。
(四)有针对性解决林木权属问题。针对基层提出的因公益林经营区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流转登记,公益林中林农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难以登记办理问题,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外籍人士其组织申请采伐林木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2〕258号)规定,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的桉树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申请者可提交与相应林地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持有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和该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作为申请采伐林木所有权的材料提交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木权属明确、无争议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形的情况下,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可以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改造提升要求
为了使改造提升工作更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出现的改造风险,要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请专项研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公益林桉树的改造提升工作,确保在实现“双增”目标的前提下开展改造工作。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的规定,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桉树林资源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制定改造提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中省属国有林场改造提升方案可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备案,同时抄送国有林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分区位分年度通盘考虑。要摸清家底,并确保改造对象经改造提升后,严格按《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进行管理。
2.要合理选择改造方式。要根据桉树林分的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适用改造方式,该择伐补植的择伐补植、可小块状皆伐的小块状皆伐等。
3.要充分考虑伐后更新问题。这是改造提升能否成功的关键,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能及时更新到位。要根据公益林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主导功能,以及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选择更新树种并及时更新。
4.要做好风险防控。一方面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验收、设区市进行抽查,主动防控,确保按方案开展改造提升,另一方面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注重水土保持,及时研究解决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止只采伐不提升。
5.要细化方案责任到人。主要是为确保按照方案开展改造提升工作,防止“搭车”采伐行为发生。
6.要建立改造提升档案。收集改造效果的评价资料,为后续是否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桉树改造提升提供依据。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一方面让广大经营桉树的业主了解改造提升的对象,采伐管理、迹地更新、提升后严格按公益林条例管理等政策措施,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改造提升;另一方面公开政策,让社会更好监督改造提升工作开展,防止“搭车”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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