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_变更名称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2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_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3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_变更住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4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_法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5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_变更开办资金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