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 |||||
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1 | 闽侯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办公场所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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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闽侯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_变更住所 | 新的办公场所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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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闽侯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办公场所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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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闽侯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_变更住所 | 新的办公场所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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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闽侯县民政局 | 基金会成立登记 | 办公场所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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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闽侯县民政局 | 基金会变更登记_变更住所 | 新的办公场所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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