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民政局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6-2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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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序号 责任部门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1 闽侯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2 闽侯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_变更住所   新的办公场所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3 闽侯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4 闽侯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_变更住所   新的办公场所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5 闽侯县民政局 基金会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6 闽侯县民政局 基金会变更登记_变更住所   新的办公场所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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