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民政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8-3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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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1 闽侯县民政局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
3.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4.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
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1.核查婚姻状况,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
    2.该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配偶的身份信息一致。
2 闽侯县民政局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    该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应与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
3 闽侯县民政局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级及以上医院 审核收养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闽侯县民政局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登记 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     1.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公安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出具。
5 闽侯县民政局 1.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
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其身份证件一致;
6 闽侯县民政局 1.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     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登记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     1.监护人为送养人且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其生父母身份信息一致;
 
7 闽侯县民政局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 监护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提交的身份证件一致;
    
8 闽侯县民政局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收养孤儿的,需提供生父母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9 闽侯县民政局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送养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1.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死亡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2.该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配偶的身份信息一致。
10 闽侯县民政局 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11 闽侯县民政局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捡拾地派出所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提供该证明;
    2.报案证明由捡拾地派出所出具,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除有派出所公章外还应当有出具该证明的警员的签名和警号。
12 闽侯县民政局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团级以上部队政治处  
13 闽侯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
医院、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1.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2.该证明由医院、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出具;
  
14 闽侯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
医院、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1.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2.该证明由医院、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出具;
  
15 闽侯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1.监护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提交的身份证件一致;
    
16 闽侯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死亡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1.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17 闽侯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公安机关或者公证机关     1.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公安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出具。
18 闽侯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     1.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出具。
19 闽侯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离婚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1.申请出具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由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
    
20 闽侯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丧偶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人民法院     1.申请出具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需提供该证明;
    2.该证明公安部门、医疗机构、人民法院;
21 闽侯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3.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2 闽侯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3.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3 闽侯县民政局 基金会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3.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4 闽侯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3.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5 闽侯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3.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6 闽侯县民政局 基金会变更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3.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7 闽侯县民政局 遗体异地运送核准   逝者死亡证明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福州市殡葬管理实则细则》第六条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第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的,办理殡葬事宜应由死者家属或受委托人持死者身份证件向死亡时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公墓安葬或按指定的线路运行。
医疗卫生单位、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公安司法部门、殡葬部门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