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以及《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榕民〔2023〕303号)等文件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更)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并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后批准,县民政局不再受理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闽侯县民政局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