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以及《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榕民〔2023〕303号)等文件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高新区范围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更)名,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受理并征求闽侯县民政局和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的意见后批准。
特此公告
闽侯县民政局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