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我局收到闽侯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侯法建〔2024〕6号),建议书指出:我局婚姻登记中心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的当事人苟某某与黄某某补领结婚证业务,存在因当事人隐瞒双方已在新疆阜康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利用各省婚姻登记数据未及时共享,以结婚证遗失补领了结婚证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符合作出撤销婚姻登记记录的情形,现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出撤销该婚姻登记记录的决定。
特此公告
闽侯县民政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