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政策公开公示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8-0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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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三、补助类型

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补助面积与标准

(一)起补面积

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二)补助标准

1、省级补助标准:智能温室每亩6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3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每亩补助2.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1.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0.6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4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3万元。

2、县级配套补助标准:智能温室每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2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每亩补助1.6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0.8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0.4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3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2万元。

四、申报程序

本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建设单位拟定建设方案上报所在乡镇,所在乡镇审核把关后行文上报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