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我局收到县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侯检检建受〔2025〕1号),建议书指出:南通镇人民政府分别于1994年11月17日、2001年6月14日作出的当事人林某与刘某结婚登记业务,存在因当事人林某与刘某隐瞒已经办理过婚姻登记,弄虚作假重复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符合作出撤销婚姻登记记录的情形,现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出撤销该婚姻登记记录的决定。
特此公告
闽侯县民政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