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 2025 年 3 月 3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告知书》(侯市监上罚告〔2025〕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139号(上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侯市监上罚告〔2025〕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侯市监上罚告〔2025〕4号)
联系人: 许强 联系电话: 0591-22883135
联系地址: 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139号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