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岁金智谷·大健康智造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公示

来源: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5-05-0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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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金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岁金智谷·大健康智造产业园位于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核发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50121202400118号),原批总平面主要规划技术指标为:征地面积46928.00平方米,实用地面积4414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2952.8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2183.3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69.5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4041.8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769.5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668.20平方米,容积率1.677,建筑密度37.80%,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机动车停车位23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779辆。

  现该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因项目建设生产需要向我局申请对项目总平面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如下调整:

  1.调整1#楼层高,1F由10.9米调整为8.1米,2~5F由6.0米调整为4.5m,建筑高度由36.00米调整为27.90米,立面相应调整;

  2.调整5#、6#楼屋面女儿墙高度,由1.5米调整为1.7米,建筑高度由23.10米调整为23.30米,立面相应调整;

  3.将8#楼拆分为8A#、8B#,其中8A#楼层数由四层调整为二层,建筑高度由22.2米调整为14.30米;8B#楼层数由四层调整为三层,建筑高度由22.2米调整为17.7米,单体轮廓、平立剖等相应调整;8#楼原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均为5390.72平方米,调整后8A#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为1473.00平方米,8B#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为3626.55平方米。

  8A#楼层数由四层调整为二层,建筑高度由22.2米调整为14.30米;8B#楼层数由四层调整为三层,建筑高度由22.2米调整为17.7米

  4.9#楼层数由四层调整为三层,建筑高度由22.2米调整为18.8米,单体轮廓、平立剖等相应调整;9#楼单栋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由5390.72平方米调整为5877.66平方米;

  5.11#楼整体南北镜像变换,整体指标不变;10#、11#楼女儿墙高度由1.5米调整为1.7米,建筑高度由23.10米调整为23.30米;

  6.12#、13#楼5F层高由4.5米调整为5.5米,取消屋面楼梯间,整体建筑高度由32.10米调整为32.20米,平面、立面相应调整;12#楼、13#楼单栋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由6038.47平方米调整为6012.60平方米;

  7.15#、16#楼2-4F层高由4.5米调整为5.5米,取消屋面楼梯间,整体建筑高度由32.10米调整为34.20米,平面、立面相应调整;15#、16#楼单栋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由6038.47平方米调整为6012.60平方米;

  8.与易付通地块相邻处道路坡度由原来8%调整为分段式,坡度分别为3%和7.8% ;

  9.考虑市政坡度较陡,优化北侧主要出入口方案,设置转弯半径与市政道路的顺接。

  调整后该项目主要规划技术指标为:征地面积46928.00平方米,实用地面积4414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045.16平方米(增加92.2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72275.66平方米(增加92.2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69.5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4134.18平方米(增加92.2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769.5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7436.20平方米(增加768平方米);容积率1.679(增加0.002),建筑密度39.50%(增加1.7%),建筑系数40.00%,绿地率15.0%;机动车停车位23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780辆。

  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建筑高度、立面效果、平面功能布局及经济技术指标等满足土地合同、规划条件、地块控规、省市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现将该项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公示,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22日。公示地点:岁金智谷·大健康智造产业园项目现场、闽侯县政务信息网(minhou.fuzhou.gov.cn)。

  在公示期限内,本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该项目调整有异议,可来电或来信向我局审批科反映(联系电话:0591-22060065,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邮编:350100)。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法规科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91-22981316,地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C楼4层资规局法规科,邮编:350100)。

  

  附注:

  1.书面意见(申请)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申请)

  2.书面意见(申请)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附件:调整前后建筑设计方案(调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