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发改〔2025〕92号
闽侯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对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通知所指我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闽侯县城镇供水范围的城镇。
二、计费周期:以月用水量为计费周期。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非居民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户月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2、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具体超定额累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45%;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100%;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80%。
四、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满足正常用水需求、促进节约、淘汰落后”的原则确定。
五、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由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