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8-0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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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条件

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办理条件依据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国务院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申请表

  备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2.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备注:1、项目申请占用需提供,内容含占用平面尺寸、与周边现有主要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关系;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3.挖掘破路设计图

  备注:1、项目申请挖掘需提供;2、申请项目属于新建房建类项目管线接驳的、勘探钻孔作业项目的需提供电子版(扫描成PDF格式),内容应当与纸质一致;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4.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

  备注:1、申请项目属于新建房建类(除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管线接驳的、勘探钻孔作业项目的需提供电子版(扫描成PDF格式),内容应当与纸质一致;2、申请项目属于政府投资房建类和市政类的,通过省中介网超进行交易,无需提供;3、免规划批准文件情形(在现有管线、沟井位进行抢修、清理(维护)的项目)无需提供;4、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登录网址http://112.111.2.133:5280/imng/zjfw进行下载,资料下载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系统操作-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请涉及的中介机构按操作手册要求上传成果资料),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5.城市排水指导意见

  备注:1、对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城市排水指导意见;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备注:1、可用资规部门批准的规划审查意见单替代;2、申请项目属于新建房建类项目管线接驳、机动车开口的,仅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综合平面图、总平面图;3、申请项目属于缆化的可用市(区)政府管综会议纪要替代;4、免提供情形:从市政管道接管引入两侧已有用户、连续挖掘非车行道长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挖掘人行道小于50米的弱电支管埋设项目;在现有管线、沟井位进行抢修、清理(维护)的项目;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7.营业执照

  备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8.挖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备注:1、项目申请挖掘需提供;2、申请项目属于新建房建类项目管线接驳的、勘探钻孔作业项目的需提供电子版(扫描成PDF格式),内容应当与纸质一致; 3、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挖掘位置,挖掘长、宽、高尺寸,基坑开挖、支护、回填、移交修复方案,施工工期,安全文明措施等;4、涉及地铁保护区范围的,需提供经福州市地铁有限公司审查后的方案;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9.安全评估报告

  备注:1、对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的挖掘项目,还应当提交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10.授权委托书

  备注: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需在委托期限内办理事项)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申请表

  备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2.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备注:1、项目申请占用需提供,内容含占用平面尺寸、与周边现有主要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关系;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备注:1、可用资规部门批准的规划审查意见单替代;2、申请项目属于新建房建类项目管线接驳、机动车开口的,仅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综合平面图、总平面图;3、申请项目属于缆化的可用市(区)政府管综会议纪要替代;4、免提供情形:从市政管道接管引入两侧已有用户、连续挖掘非车行道长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挖掘人行道小于50米的弱电支管埋设项目;在现有管线、沟井位进行抢修、清理(维护)的项目;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4.营业执照

  备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5.安全评估报告

  备注:1、对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的挖掘项目,还应当提交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6.授权委托书

  备注: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需在委托期限内办理事项)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7.架设、悬挂设计图

  备注:1、项目申请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需提供;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申请表

  备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2.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备注:1、项目申请占用需提供,内容含占用平面尺寸、与周边现有主要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关系;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备注:1、可用资规部门批准的规划审查意见单替代;2、申请项目属于新建房建类项目管线接驳、机动车开口的,仅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综合平面图、总平面图;3、申请项目属于缆化的可用市(区)政府管综会议纪要替代;4、免提供情形:从市政管道接管引入两侧已有用户、连续挖掘非车行道长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挖掘人行道小于50米的弱电支管埋设项目;在现有管线、沟井位进行抢修、清理(维护)的项目;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4.营业执照

  备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5.升降(动迁)路灯专用设施设计图

  备注:1、项目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需提供;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6.授权委托书

  备注: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需在委托期限内办理事项)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投资建设类一窗受理人员

当场

审查与决定

通知缴费、现场勘察

陈敏、程旭光、郭凤、洪小明、林印红、黄丽、余芳、杨勇、张德晓、林翔宇

2工作日

审查与决定

决定

金宁光、赵申

1工作日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1、受理、审查(含现场踏勘)2个工作日,审批办结1个工作日;2、申请单位缴款到位后即可领取相应文书办结,申请人缴款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单位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闽建城【2015】15号); 2.《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1995】费字33号)(全文)。

联系电话

0591-22060061

投诉电话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县行政中心:0591-22060025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工作日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建设投资综合窗口43-45号

乘车路线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线路:602、517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