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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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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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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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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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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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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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国务院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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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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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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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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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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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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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1、受理、审查(含现场踏勘)2个工作日,审批办结1个工作日;2、申请单位缴款到位后即可领取相应文书办结,申请人缴款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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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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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闽建城【2015】15号); 2.《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1995】费字33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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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2206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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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县行政中心:0591-2206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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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工作日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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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线路:6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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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